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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志東人生的最后五年:從精神分裂癥患者到20歲的殺人罪犯

        2022-01-13 23:34:14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姜志東只活到20歲。

          在人生的最后五年里,他和母親高鳳艷輾轉于朝陽、沈陽、北京等地13家醫院的精神病科求醫問藥。

          自1998年11月起,他先后被診斷出憂郁性神經官能癥、憂郁型精神分裂、偏執性精神分裂癥、精神創傷后應激障礙、心因性反應和反應性抑郁等多種精神疾病,吃過的抗精神病藥物不下20余種,卻始終不見起色。

          和病情一樣綿延的,是姜家和他此前就讀學校、遼寧省朝陽市第一中學(下稱“朝陽一中”)之間長達數年的民事官司。在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里,姜志東父母以教師體罰致使兒子患上精神病為由,向學校索賠醫藥費。

          直到2002年,官司贏了,賠償款還未拿到,姜志東就制造了“鬧市血案”致兩死一傷,之后被認定故意殺人罪執行了死刑。遇害的,正是審理前述民事糾紛的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下稱“雙塔區法院”)時任院長王某龍的母親和妹妹。

          姜志東被執行死刑后的這19年,其母高鳳艷一直在圍繞一個問題不斷申訴:為何在民事官司的多次判決和裁定中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姜志東,會在刑案發生后的第61天即被當做完全責任能力人被執行死刑。多年來,她不斷申訴,此案在今年6月獲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受理。

          高鳳艷申訴代理人張柄堯認為,無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為精神病人,姜志東的行為系因受病理性動機驅動,“對于此類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為公允的評價,既關乎公平正義,也關乎法律運用過程中是否具有其應有的現代性。”

         姜志東生前照片,當時他已被確診出精神分裂癥。本文圖片  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圖姜志東生前照片,當時他已被確診出精神分裂癥。本文圖片  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圖

          罰站罰出精神病?

          朝陽市,又稱“龍城”,坐落在遼寧省西部。時隔十九年,談起2002年9月18日發生在南大街附近的一幕,很多人還是記憶猶新。

          多名當年的目擊者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回憶,當日傍晚時分,一個20歲出頭的少年提著一把近半米長的刀,踩著緩慢的步子從鬧市集向雙塔區醫院方向走去,衣服上還沾有血跡。一路上,少年不時停下,從沿街的商販攤位上抓起水果塞進嘴里,猶入無人之境,直到巡邏的民警將其制服。

        當年的案發現場,紅磚樓已被拆除。當年的案發現場,紅磚樓已被拆除。

          這個行為怪異的少年正是姜志東。十幾分鐘前,他在兩公里開外的一棟紅磚樓里用刀接連砍刺三人,致使兩人死亡和一人輕傷。更令人震驚的是,死傷者均是雙塔區法院時任院長王某龍的親屬。

          姜志東母親高鳳艷告訴澎湃新聞,案發當天上午,她剛向錦州市康寧醫院請假,將在該處住院治療的兒子接回。

          公開資料顯示,始建于1957年的錦州市康寧醫院是錦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所轄精神專科醫療單位,主要收治各種精神與心理疾病患者。

          年僅20歲的獨生子有長達五年精神病史,這是彼時高鳳艷最不愿接受的事。她清楚記得,第一次發覺姜志東“有些不對”是在1998年10月的一天中午,高鳳艷走在回家路上,看到兒子直愣愣地站在南塔派出所附近,見到母親后大喊有人要殺他,拽著她就往前跑,邊跑邊說:“有兩個人拿著菜刀,要追我,殺我!”

          高鳳艷說,她當時回頭一看,身后壓根無人。但姜志東仍讓母親快跑,并稱來人還要殺其姥姥和姥爺。

          此后,高鳳艷將姜志東帶至朝陽市第二人民醫院和朝陽衛生學校精神科就診,診斷結果均為精神疾病。

          剛升初三的姜志東究竟是如何患上精神病的,如今已實難說清。但在高鳳艷看來,姜志東的病態和此前在學校里被罰站存在關聯。

          時間倒回1994年,剛滿12歲的姜志東隨父母工作變動,從朝陽市的喀左縣遷至朝陽市區。當時,姜志東的家庭條件還算不錯,母親高鳳艷大專學歷,在公路收費站上班,父親姜英恒是當地石油公司的油庫工人。

          從姜志東小學階段的評價手冊也能看出,他學習成績中上,學習刻苦且為人忠厚。14歲那年,姜志東通過小升初考試,進入了朝陽一中。案卷資料顯示,姜志東初中同學證實,進入中學階段后,姜的學習并不拔尖,經常受到班主任老師鄭某批評。此外,鄭某還在校外開辦補習班,包括姜志東在內的很多同學都在該處上課。

          1998年前后,姜英恒和妻子貸款近兩萬元購置了一套二居室,因貸款壓力,便沒再讓孩子在外補習了。正是在這段時間,姜志東頻繁遲到,被老師罰站在教室外。同班的程某軍、高某和單某還證實,當時鄭老師曾連著近半個月每天讓姜志東罰站,直到其母親趕到學校之后才被允許進教室。

          回到課堂后,姜志東像變了個人:他終日趴在桌上,還給同學留下一封信,流露輕生念頭,“我們班好多人都看過,意思是你們花費時間,浪費生命,我不在這受罪了,像是要自殺的意思。”

          高鳳艷說,如今回想,這封信或許就是兒子已發病的跡象,但在當時并未引起重視。

          長達數年的家校官司

          發現姜志東出現幻覺后,高鳳艷帶著他先后在朝陽、沈陽、北京的多家精神病專科醫院就診,所有的病歷她至今仍完整保留著。

          其中,1998年12月7日,遼寧省第三人民醫院的診斷為“分裂樣精神病”,病情描述中寫道:病人不承認有病,說腦子里有人說話,表情發呆。

          此后,僅1999年一年內,沈陽空軍醫院、朝陽市康寧醫院和遼寧省精神病防治院均將姜志東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只在分型上略有差異。

          澎湃新聞注意到,最初的病歷上,患者姓名并非姜志東本人。高鳳艷解釋稱,兒子驟然得病,家人對精神疾病缺乏了解,擔心會影響其日后婚戀,因此起初是用其姥爺名字去看病的,但后期病情不斷加重,再也瞞不住了。

          病恥感和對前程的擔憂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治療效果。澎湃新聞注意到,最初姜志東并未按照醫囑住院,而是每日由家長帶領,來回醫院吃藥治療,但終究療效甚微。

          據鄰居回憶,有多人親眼看到過姜志東將書本和磁帶從6樓扔下,甚至用拳頭砸爛了樓道里的窗玻璃。一位老鄰居坦言,街坊們都知道“孩子有病”,而且看在高鳳艷夫婦倆都是老實人才沒計較。

        姜志東發病時在家中櫥柜上用刀刻下的“砍”字姜志東發病時在家中櫥柜上用刀刻下的“砍”字

          姜志東家樓道里至今仍留有他當年砸壞的玻璃窗,其家中櫥柜上也有他用小刀刻下的“殺”“砍”等字跡。

          持續發病大半年后,1999年5月13日,姜志東到遼寧省第三人民醫院住院,但不到十天,又在其父母要求下辦理了出院。該份病歷顯示,姜志東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存在明顯的思維松弛、被害妄想、幻想和被控制體驗。

          病程記錄還載明,當年5月開始,姜志東開始無故發笑,動作增多,時常手里拿著菜刀,睡覺時放在枕下防身。在出院時,醫生叮囑家屬回家后堅持長期用藥,并配合心理治療,避免精神刺激。

          事實上,早在1999年初,朝陽一中就為姜志東辦理了因病休學,為期一年。只要一回到課堂,姜志東沒幾天又會犯病,且言語里時常會提到老師要害他。

          在當時,精神疾病的治療花費高昂,本就因買房負債的家庭很快入不敷出。

          為給孩子治病,1999年下半年,高鳳艷一紙訴狀將朝陽一中告上了法庭,向學校索要人身損害賠償。“當時我們提出讓孩子住院,把病治好,早日返回學校;如治不好,就請求賠償終生的醫療和護理費用。”高鳳艷說。

          澎湃新聞注意到,自2000年2月至案發前,雙塔區法院和朝陽市中院先后作出不下5次判決和4次裁定,法院均判決朝陽一中應向姜志東父母支付醫藥費。兩級法院均認為,涉事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姜志東實施體罰,違反了教師的職業道德及有關法律,侵犯了姜志東的人身權利。雙塔區法院認為,教師在履行職務中存在過錯,所供職單位朝陽一中承擔主要責任,但姜志東本人的心理素質等綜合因素也有一定影響,承擔次要責任。

          據姜志東同學回憶,當時被罰站的確實并不止他一人。原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專家級教授劉錫偉告訴澎湃新聞,精神分裂癥的發病原因不單是情緒刺激等社會心理因素,還包含遺傳等因素,且真正的發病機制在科學上目前也尚無定論。

        錦州市康寧醫院2000年4月作出司法精神鑒定報告錦州市康寧醫院2000年4月作出司法精神鑒定報告

          澎湃新聞注意到,法院認定學校對姜志東患病負有責任的依據是錦州市康寧醫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小組于2000年4月12日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該份鑒定認為,姜志東患有延遲性應激障礙,其發病與其所經歷的生活事件有直接關系。

          司法精神鑒定診斷為何出現了新的病名?高鳳艷稱,家人怕孩子長大后留下“黑檔”,因此說服了鑒定小組的醫師將病名從“精神分裂癥”改為“延遲性應激障礙”。

          這一說法尚未能得到醫院證實。但澎湃新聞查閱病歷和處方后發現,姜志東后續治療用藥仍為氯氮平、鹽酸利達嗪、賽樂特、舒必利、維思通等主治精神分裂癥的藥物。

        高鳳艷至今保留著兒子當年服用的藥物高鳳艷至今保留著兒子當年服用的藥物
        高鳳艷至今保留著兒子當年服用的藥物高鳳艷至今保留著兒子當年服用的藥物

          不過,在判決下達后,朝陽一中方面曾多次提出上訴,以司法精神鑒定有誤為由,申請重新鑒定。上訴狀稱,“姜志東在朝陽市二院、遼寧三院的病歷都記載為被害妄想、言語幻聽、思維松弛,都是精神分裂的核心癥狀,鑒定卻將其診斷為延遲性應激障礙,不符合國家標準。”朝陽一中這一請求并未得到法院準許。

          高鳳艷沒有想到的是,正是這份幫助他們打贏民事官司的鑒定報告會在未來埋下禍根。

          學校自毀公物的“鬧劇”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執行階段,朝陽一中并不配合。高鳳艷曾多次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部分并獲支持。

          然而,2000年1月29日發生的一件事卻讓沖突升級。當天15時許,姜志東獨自從家中跑到朝陽一中,砸壞了學校7塊玻璃。高鳳艷趕到后立馬奪走姜志東手里的小刀,推搡間,她將兒子的手指劃傷。在民警幫助下,母子二人被送至醫院。

          不久,朝陽一中卻將姜志東告上了法庭,稱其砸壞了學校83塊玻璃、3個銅字、34片暖氣片、180米管道及一個卷簾門,要求賠償損失11160元。此案開庭前,朝陽一中還向法院提交了一段拍攝玻璃被砸現場的錄像。

          詭異的是,錄像錄制的背景音中卻不斷傳出有人喊“砸”的聲音。雙塔區公安局2001年11月27日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該錄像帶聲音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技術處理后,聽清了下列語言:“砸……別收拾了……去吧……今晚讓他們好好多燒點……”

          與此同時,學校門衛黃某伯證言稱,他看到了姜志東砸玻璃的全過程,確認是六塊窗玻璃和一塊門玻璃。雙塔區公安分局認定,姜志東確實只砸了7塊。

        朝陽一中校門朝陽一中校門

          故意損毀財物的鬧劇被揭穿后,原告朝陽一中再未出席庭審,此案遂作為撤訴處理。高鳳艷說,此事讓姜志東大受刺激,每次走過校門口都會大發脾氣,她遂控告朝陽一中誣告陷害。

          然而,雙塔區公安分局認為,誣告陷害罪必須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朝陽一中只要求民事賠償,因此不構成,“且朝陽一中自毀的玻璃,損失不足1000元,也不構成毀財罪。”

          該份調查報告并沒能平息姜家人的憤怒,加之高昂的治療費用仍在不斷產生,高鳳艷選擇帶著兒子四處上訪。

          案卷資料顯示,在朝陽市人大、朝陽市教委,姜志東都曾與接訪者和有關工作人員發生沖突,甚至拳打對方。在病中,姜志東也曾央求母親帶他去打聽法院院長王某龍的家庭地址。北京醫科大學第六醫院專家在為姜志東問診時都建議高鳳艷,不要對孩子反復說以前的創傷性體驗,或索性離開應激環境。

          然而,新的刺激仍不斷產生。2002年5月13日上午8點半,姜志東前往雙塔公安分局一樓刑警大隊辦公室,手拿錘子砸破了門窗玻璃,被現場民警制服。之后,姜志東又趁民警不注意,戴著手銬跑到其姥爺家中。

          姜志東生前書信顯示,他自稱在公安局遭到了毆打。事發后家屬拍攝的照片和病歷也顯示其確有外傷。2002年7月24日,高鳳艷和雙塔區公安分局簽定《補償協議書》,雙塔區公安分局承諾對姜志東的醫療、護理、交通、營養費等費用進行一次性補償,共計一萬五千元。

          《補償協議書》稱,事件發生后,雙塔區公安局經調查發現,姜志東砸壞門窗玻璃的行為雖是錯誤的,但他患有精神病不負任何責任。

          此事了結后,姜志東又開始不吃不喝,200多斤的體重在一個月內驟降至130斤。于是,高鳳艷又不斷對雙塔公安分局民警王某凡等進行控告。

          鬧市血案致兩死一傷

          姜志東屢屢肇事,但誰也沒想到他會去殺人。

          自2000年起,因有尚未了結的民事糾紛,大多數時候他都被安排在錦州市康寧醫院住院治療。該院病歷上所記錄病名和司法鑒定報告一致,均為延遲性應激障礙。

          案卷資料顯示,在案發之前,姜志東處于一級護理狀態。錦州市康寧醫院2002年8月27日的心理檢測報告也稱,姜志東當時的精神狀態未緩解,心理狀態重度異常。

          高鳳艷向澎湃新聞回憶,在案發前幾日,姜志東就在醫院里密集發作過幾次:2002年9月13日的病歷記載,姜志東稱自己心情很壞,總像有一口氣未出,總想殺人;當年9月18日案發當天的病歷顯示,姜志東稱,“我想有一把槍,把他們都槍斃了。是他們害了我。”

          為何仍要在此時請假出院?姜志東家人的說法是當時收到了法院的通知,為后續爭取更高額的一次性賠償,要將帶他前往北京重做司法鑒定。就這樣,高鳳艷帶著用于治療精神分裂和抑郁的藥物以及8瓶點滴,帶著兒子返回了朝陽。

          回到朝陽后,高鳳艷去了姥姥家,姜志東和父親兩個人在家。當日下午,姜父因身體不適,躺下睡著了。姜志東獨自離家,不到一小時,悲劇發生了。

          一陣砍刺后,時任雙塔區法院院長王某龍69歲的母親徐某英、37歲的妹妹王某、70歲的父親王某田三人均倒在血泊之中,最終徐某英和王某不幸身亡。

        姜志東作案后沿途走過的街市。姜志東作案后沿途走過的街市。

          姜志東在到案后供述,他作案用的刀是花40元在路上買的,目的是想讓王某龍感受痛苦。2002年9月18日的訊問筆錄顯示,姜志東稱自己也不知為何被帶至公安局,“當時我頭腦發脹,全身麻木,兩眼發花,身體僵硬,兩手不會動,手里拿著那把刀。不是殺人,我就是報仇。”

          姜志東在訊問筆錄中稱,他要報仇的原因是認為法院和學校串通一氣。

          事實卻并非如此,在歷次判決和裁定中,法院均認定學校應當賠償。

          鄰居于某告訴澎湃新聞,在案發前的一小時,他曾看到姜志東在樓下燒烤攤前駐足,“那孩子原地轉圈,用腳磨蹭地,當時就覺得壞了。”

          作案之后,姜志東提著帶血的刀步行近兩公里,一路來到雙塔區醫院附近。當天在南塔市場賣水果的劉剛(化名)回憶,當時他看到姜志東拎著刀走來,口中自言自語地叨著:“看你牛逼,看你牛逼……”

          劉剛說,姜志東走過一蘋果攤時順手拿起一個吃,頭也沒回就向西邊走了,“路上也沒有人敢攔他,大高的個子,嘮嘮咕咕的,一看就是有病的人。”當日在南塔市場的其他兩名攤主也向澎湃新聞證實了這一細節。

          不過,前述鄰居和水果攤主表示,案發后,他們未接受過警方的詢問。

          或許也是因此,這些信息也沒有納入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程序之中。

          被執行死刑的“精神病人”

          法院院長親屬被砍致兩死一傷,姜志東案一時轟動朝陽,案件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均快速展開。

          澎湃新聞注意到,自2002年9月18日案發后,公安機關偵查了十天。當年9月28日,雙塔區公安分局將此案移送朝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天后的9月29日,朝陽市檢察院迅即又將該案移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0日,朝陽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天后,朝陽中院作出死刑判決。

          同年10月13日,朝陽中院將該案移送遼寧省高院。2002年11月19日,遼寧省高院二審不開庭審理,維持一審裁定,并且在同日完成死刑復核并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兩道程序。

          從案發至姜志東最終被執行死刑,走完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及簽發死刑命令并執行死刑等全部程序,用了兩個月零一天。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審判決之后,在該案尚未移送的前一日,即2002年10月12日,遼寧省高院法官就提前介入并提審姜志東。類似的情況還發生在遼寧省高院法官同日對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小組成員的詢問中,且記錄人王某東是姜志東案一審的審判長。

          在姜志東涉嫌故意殺人的刑事案件中,為其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仍是錦州市康寧醫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小組。朝陽中院一審判決書載明,經錦州市康寧醫院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姜志東患有延遲性應激障礙,在實施殺人行為時,其實質性辨認控制能力存在,屬于有完全責任能力。

          朝陽中院認為,姜志東在主觀上殺人故意明確,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殺人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應依法從重處罰。

          在此案二審時,姜志東及辯護人曾提出重新鑒定請求,但未被采納。遼寧高院認為,錦州康寧醫院是遼寧省政府許可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機構,鑒定組成員資歷合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科學和客觀的。

          對此,姜英恒夫婦并不認可。他們表示,鑒定申請人、負責偵辦此案的雙塔區公安分局民警此前曾被高鳳艷控告,理應回避。姜英恒稱,從案發到執行死刑,官方從未透露兒子的任何消息,司法鑒定時也沒有讓其監護人在場,庭審無家屬旁聽,甚至執行死刑前都未能見到最后一面。

        遼寧省精神病防治院1999年5月開具的診斷證明遼寧省精神病防治院1999年5月開具的診斷證明

          澎湃新聞比對資料后發現,姜志東此前多次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的病歷、處方和住院記錄等均未被收入刑事案件卷宗,在錦州康寧醫院的治療病歷也存在大幅刪減。

          根據1989年正式施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2001年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十五條均明確,委托方需向鑒定結構提供全面、客觀、真實的鑒定材料。

          讓高鳳艷想不明白的是,姜志東此前在民事官司中已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為何在刑案發生后的第61天后,卻被當做完全責任能力人執行了死刑?《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產生的危害行為,經過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02年11月12日,鑒定小組成員在接受遼寧省高院法官詢問時也曾回應這一問題,康寧醫院副院長、教授、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小組組長劉廣志稱,第一次鑒定系從姜志東的民事賠償問題作出的診斷,并沒有要求對行為責任能力做鑒定。鑒定小組還表示,姜志東在其他醫院的住院時間短,精神分裂癥診斷只是根據其當時的表現作出的,并不準確。

          被以“共犯”名義羈押的母親

          在這起精神病人肇事殺人的案件中,被告人母親高鳳艷也曾被以故意殺人“共犯”名義羈押。

          案發次日,高鳳艷即被警方刑拘,隔日被批捕,并直至2003年7月被釋放,失去自由將近一年。

          雙塔區檢察院2002年11月7日出具的起訴書稱,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9月期間,高鳳艷因對兒子被教師體罰致病一事的責任及人身損害賠償金數額未能滿足其要求,多次上訪,并使用辱罵或暴力威脅、言語糾纏,且將上訪情況和對領導不滿與家人訴說,導致其兒子流露報復殺人的念頭,造成嚴重后果。雙塔區檢察院認為,高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9條、232條,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責。

          作為“共犯”,在姜志東案開庭審理期間,高鳳艷案并沒有同案審理。她認為,這也使得自己失去了給兒子作證或辯護的機會。

          2003年6月,高鳳艷案被退回補充偵查。同月23日,雙塔分局因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高鳳艷涉嫌故意殺人案。

          直到兩年多后的2006年6月,高鳳艷才拿到了這份撤案決定。從看守所被釋放后,她一度被送至遼寧省馬三家勞動教養院接受勞教。

          朝陽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3年6月23日出具的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高鳳艷在上訪中經常無理取鬧、辱罵威脅當事人,嚴重擾亂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決定勞動教養三年。

          2004年8月2日,沈陽市于洪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此前勞動教養決定。此后,雙塔區人民檢察院及雙塔區公安分局也均以錯拘、錯捕、錯教養對高鳳艷進行了國家賠償,合計約為人民幣12萬元。

          帶著在看守所里寫的數十本申訴材料,高鳳艷回到了家中。那時,距離姜志東被執行死刑已過去了8個多月。她翻找出兒子生前所有藥物和問診病歷,撰寫申訴材料。她時常責備丈夫,為何在她被羈押期間不好好替兒子奔走。

        高鳳艷家里堆積如山的申訴材料高鳳艷家里堆積如山的申訴材料

          她家門口的一方白墻上,如今印滿了小廣告,許多次粉刷墻壁的工人來了,她都攔著不許施工。高鳳艷說,墻上有姜志東用小刀刻下的痕跡,那是證明他系精神病人的憑據。

          經過不斷申訴,此案在今年6月獲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受理。在申訴代理人張柄堯看來,姜志東符合精神病臨床醫學中“訴訟狂”的發病特征。

          澎湃新聞注意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法醫鑒定與偵查訴訟實務》一書第23章“精神病人犯罪的偵查和法醫學檢查鑒定”中提到,“訴訟狂”是偏執性精神病導致違法犯罪的常見情形。

          精神病臨床醫學中的“訴訟狂”,指的是多以被害或嫉妒、妄想為起源,患者不斷的申訴、控告,把妄想中的對象如何迫害自己描繪得繪聲繪色,細節俱全,但卻并非事實。

          該書中寫道;“有的病人長期糾纏不休,在訴訟過程中,假若得不到某些機關辦案人的同情支持或立案,往往會將妄想對象轉向司法機關或辦事人員。輕則指責他們辦案不公正,重則認為他們和原來的迫害對象合謀迫害他。病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就可能對妄想對象采取報復、攻擊行為,造成不幸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偏執性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時,都有較為肯定的作案動機,多數有預謀,且事后能清晰回憶,但問題在于其動機是否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維障礙的直接影響,喪失了對客觀事物的正確辨認能力;如是,則應屬實質上喪失辨認能力,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張柄堯認為,姜志東與學校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官司得到法院支持,按正常人認知,不可能將法院院長作為仇恨對象。姜志東父母則始終認為,在兒子患病后遭受極二連三的刺激,同時因經濟條件受限,沒得到及時治療,最終釀成大禍。

        今年6月21日,姜英恒夫婦前往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遞交材料。
            今年6月21日,姜英恒夫婦前往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遞交材料。
         

          劉協和認為,區別精神病人和正常人關鍵不在于強調其有正常精神活動的一面,而在于是否有足夠事實證明他有精神病理現象存在。給有嚴重兇殺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判處死刑,不采取更理智、更有效的精神病防治措施,既違反人道主義原則,也不能杜絕今后類似慘案的發生。

          對此,原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專家級教授劉錫偉也持相似態度。他認為,如果一味遷就“民意”,將犯下命案的精神病人一殺了之,只能強化“同態復仇”觀念,與法治文明背道而馳。在對待精神病人暴力行為方面,他建議國家成立獨立的公共安全維護中心,專門用于高危精神病人的治療和監管。

          張柄堯認為,無辜者的去世固然令人惋惜,但作為精神病人,他們的行為系因受病理性動機驅動,“對于此類事件,法律如何作出更為公允的評價,既關乎公平正義,也關乎法律運用過程中是否具有其應有的現代性。”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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