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6月17日發布《關于開展水處理等行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公告》,根據公告,磷肥、汽車、電池、水處理、鍋爐行業企業應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他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污水處理廠應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關于開展水處理等行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關于做好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9〕22號)、《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工作要點》有關要求,現就水處理、汽車制造業、電池工業、肥料制造工業、鍋爐行業、電鍍工業、家具制造工業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領范圍
水處理、汽車、電池、磷肥、鍋爐、電鍍及家具制造業有關企業,詳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為準)。
二、申領時限
磷肥、汽車、電池、水處理、鍋爐行業企業應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他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污水處理廠應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核發機關及申請程序
各相關排污單位應當嚴格按照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在申領時限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
四、其他要求
納入申領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 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逾期不辦理且繼續生產的,視為無證排污,我廳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特此公告。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