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數額不等的獎勵。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對舉報人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舉報人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納入‘散亂污’和燃煤小鍋爐關停取締清單又死灰復燃的;未按要求開展污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的;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接受委托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違規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國家或者省公告規定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義務的……”《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劃出的有獎舉報范圍緊扣污染治理新形勢、新特點,并明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2000元數額不等的獎勵。
《規定》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對舉報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對于跨行政區域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行為發生地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省、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這一《規定》。
同時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舉報后,應按相關規定程序和期限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經查證屬惡意謊報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