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國新辦舉行中國生態環境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和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回答了記者關于涉及環境污染方面案件的問題。
記者: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絡2018年公布的生效污染環境罪一審案件數量已經結束了前幾年快速增長的態勢,另外根據生態環境部公布的數據,2018年前11個月,全國移送的污染環境類案件也同比下降,請問這個數據變化的原因是什么?另外,以往的已經宣判的污染環境罪案件里個人犯罪占很大數量,單位犯罪數量相對占比較少,相對于小作坊來說,企業可能是生態環境檢察工作的一個硬骨頭,它的調查取證難度可能更大,受到地方保護可能會更多,請問檢察機關對此有何破解的辦法?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從行政執法監管角度來說一下。對于剛才提到小作坊問題,環保部門最近幾年有一個專業的術語就是“散亂污”,“散”是布局分散;“亂”是雜亂、凌亂;“污”是對環境污染嚴重。
對行政監管來說,我們并不按照企業的規模大小來區別監管措施,包括行政處罰、移送司法等,主要還是看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社會的危害,大企業我們要打,小企業確實污染嚴重的,我們也不放過。
我們的主要目標是加強對環境污染問題的監管。大企業沒有特權,小作坊也沒有例外。對小企業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處罰以后,涉嫌觸犯刑法的,我們也會按照程序移送給司法機關作進一步的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第二個問題是關于檢察機關對相關已經實施污染行為、違法行為的企業的調查,碰到困難怎么解決。
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是一項公權力,這個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必須要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隨便的想怎么樣就怎么樣,因為這牽扯到對自然人、對企業的私權利的保護和對自由的保護。
檢察機關辦案目前涉及到企業污染行為的有三類案件,一類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先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當中可以進行一定的補充偵查。
而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相應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來進行調查取證。
因為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剛剛建立,法律關于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調查的立法還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一方面,我們與行政機關加強協作,實現線索信息共享,調查的數據共享,證據資料的相互移送等。
另外一方面,我們緊緊依靠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的支持,在全社會營造一個大家來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相關行政機關包括司法機關依法辦理相應案件的氛圍,真正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得到落實,從而推動中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