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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內人士指出,現在,更大比例的污染行為主要發生在企業身上,但由于地方保護,尤其是經濟下行期,環保與經濟發展的短期影響更為明顯,污染環境罪對企業的處罰力度一直不彰。
秦嶺千幢違建別墅、長江傾倒千噸固廢……剛剛過去的2018年,生態環境大案頻出,污染防治攻堅戰力度不減。
在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打擊手段中,污染環境罪是最為嚴厲的一種,可以作為觀察環保走勢的風向標。自從2011年我國刑法設立此罪之后,污染環境罪的數量逐年增長,經歷了兩個明顯變化的階段。
2011-2013年,污染環境罪從無到有,但案例寥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我國法院三年里作出的一審判決數量分別為1、2、48件。隨著十八大后強力治污,尤其是2013年和2016年司法解釋的出臺、修改,污染環境罪數量開始爆炸式增長,2014年后每年均在千件以上,并保持穩定增長,2017年一審判決案件已高達1700余件。
但污染環境罪在2018年迎來拐點,截至目前公布的一審判決僅1200余件,較2017年出現劇烈下降。“近幾年來,隨著司法、行政執法等手段的完善,對污染環境行為產生了強大的震懾力,可以說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減少得非常明顯。”中國綠發會副秘書長馬勇說。
不過,也有環保人士和執法人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近幾年來,污染環境罪對“黑作坊”的打擊力度空前、成效明顯。現在,更大比例的污染行為主要發生在企業身上,但由于地方保護,尤其是經濟下行期,環保與經濟發展的短期影響更為明顯,污染環境罪對企業的處罰力度一直不彰。
馬勇認為,2019年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會較2018年保持穩定增長,“此類犯罪急劇增長的基礎已經不再,但環保力度也不會放松”。受訪專家還認為,污染環境罪適用過程中的緩刑多、量刑輕、罰金低問題,有望統一司法標準,這將更加考驗地方選擇用什么樣的方式發展經濟。
司法案例新特點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通知》(下稱《通知》)提出,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標污染物的犯罪,以及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干擾自動檢測、破壞環境質量檢測系統的犯罪,無證為他人處置危險廢物、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意見等環境污染犯罪。
現實中,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往往與無證為他人處置危險廢物攪在一起,形成銷售、運送、利用、處置、排放有害污染物犯罪鏈,司法機關正在加大對全鏈條打擊的廣度和力度。
2014年以來,山東省惠民縣張某某等4人開了一間生產化學品富馬酸的小作坊,他們在未取得資質的情況下,租賃原惠民縣第二油棉廠廠房,將7個廠房改造成儲存池,并挖置露天土坑,購進廢酸水存儲于土坑、儲存池進行沉淀,將沉淀好的廢酸水進行壓濾、加熱處理,經甩干、烘干生成富馬酸。
而張某某等人生產富馬酸的原料廢酸水又是從何而來呢?原來來自同樣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太谷澤鈺化工有限公司,而澤鈺公司的這些廢水又是向邯鄲鑫寶煤化能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購得,鑫寶公司總經理韓某明知澤鈺公司沒有經營資質,仍向澤鈺公司提供了酸廢水。
2017年9月20日,惠民縣人民法院對7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決。判決作出后6天,惠民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是一審判決對其中一名被告人沒有并處罰金,屬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2018年1月19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該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對這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除了全鏈條打擊外,在污染環境罪案件中,大多數被告人是因為污染土壤、水體而被處罰,因為造成大氣污染被定罪的案件極少,未來這一局面將發生改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氣候變化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何亮亮認為,存在于大氣中的毒害物質的流動性與揮發性更強,更容易隨著大氣的改變而消散、稀釋或遷移,因此污染行為、損害結果及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更為困難。
2018年11月,最高院發布10起涉環境污染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大氣污染刑事案件。
案例發布機關認為,近年來,長江流域的區域性霧霾、酸雨態勢長期持續,人民法院需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審理長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案件,嚴懲重罰大氣污染犯罪行為。
犯罪數量為何下降
生態文明建設事關民生冷暖。新華社2019年1月13日報道,截至2018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污染環境類犯罪3559人、破壞資源類犯罪8459人。司法治污力度可謂仍維持高壓。
但從已公布判決數量來看,污染環境罪在2018年進入了拐點。污染環境罪在2011年5月寫入刑法,2018年前,其司法適用經過了兩個階段。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1-2013年,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僅51件,尤其是前兩年分別只有1、2件。
“2013年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出臺,2015年新修訂的環保法施行,2016年污染環境罪司法解釋修訂,大大促進了這個罪名司法實踐的發展。”馬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數據顯示,從2014年開始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開始爆發式增長,但這一增勢在2018年停止。截至2019年1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2018年一審判決數為1284件,比2017年的1700余件下滑明顯。
同樣的趨勢也從其他數據得以體現。生態環境部數據顯示,2017年1-11月,全國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同比增長46.3%。但2018年1-11月,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36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6.18%。
“這是近年來我國大力治理環境污染取得重要成效的體現,當然,也不能排除2018年經濟下行形勢進一步嚴峻,地方在把握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平衡時有所偏差。”馬勇說。
東部地區某縣一家小型造紙廠經營者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2018年下半年,他將原本停產的天然氣鍋爐重新燒煤運行了。“全省已經要求淘汰全部小造紙廠的燃煤鍋爐,但直到目前我的廠子是全縣唯一一家改成天然氣鍋爐的。因為天然氣價格太高,廠子2018年上半年一直停產,現在扛不住了,只好燒煤偷偷生產。”他說。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主體絕大多數是個人,而非單位。有數據顯示,2014-2017年間,在全國法院作出的四千多件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中,行為主體是單位的僅有幾十件。
“個人犯罪占絕大多數,是因為查處的主要是‘黑作坊’,經營者沒有注冊公司,所以只能以個人犯罪論處。不可否認的是,經過多年打擊,‘黑作坊’治理得較好,死灰復燃得到了有效控制。”馬勇說。
企業排污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早就是環保處罰的硬骨頭,這或許也是2018年污染環境罪數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要查處一個企業是否偷排超排,一般要經過縣委縣政府領導的批準。我們查處過幾家企業,但都是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整改,沒有移送檢察機關。事實上,污染環境罪的追訴標準之一是超標排放3倍以上,很多企業都達到這個標準了。”上述東部地區某縣一名環境執法人員告訴記者。
處罰更重罪名更全?
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仍然在路上,2019年污染環境罪的司法適用會有何趨勢性變化?
馬勇認為,2019年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會較2018年保持穩定增長,“此類犯罪急劇增長的基礎已經不再,但環保力度也不會放松”。
污染環境罪案件也可能出現結構性變化。“此類案件呈現量刑較輕特點,以緩刑案件數量多,同時罰金也不高。”他說。
中國綠發會統計的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法院審理的污染環境罪案件中,罰金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占68.43%,10萬元以上的只占8.63%。
在立法方面,污染環境罪也有改革空間。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趙秉志認為,可以將污染環境罪分解為數個罪名。他認為,不同類型污染的危害性質和危害程度各有不同,過于概括的污染環境罪忽略了各種污染類型的個體差異。
而且,過于概括的污染環境犯罪也不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環境行政法律充分銜接,從而影響相應法律的實施效果。
將不同類型污染行為單獨設立罪名已是多國共同經驗。德國刑法典在“環境犯罪”一章中,就分別設立了對污染水域、污染土地、污染空氣和侵害保護區等多種行為分別進行定罪處罰的規定。
未來,我國在立法中,針對環境污染的罪名也有望進一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