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網絡流傳一份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7 月 5 日對投訴人的答復函,核實稱此前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
據 21 世紀經濟報道,8 月 23 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回應記者稱,該份編號為【2021】483 號的答復函屬實。

IT之家了解到,答復函透露,2019 年 11 月 11 日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將用戶留存在的注冊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合作公司。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我局已責令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