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已滿11年的中國《反壟斷法》迎來首次“大修”關鍵節點。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提出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互聯網新業態的考量被列入其中:在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除普遍適用的依據外,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及,“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近年來,互聯網行業競爭白熱化,以“二選一”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為亦日趨常態化,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帶來影響。其實,在2019年9月開始正式施行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的配套法規中,已經將判斷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形進行了明確。
北京知識產權法研究會競爭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士廩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例如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對互聯網巨頭亞馬遜、臉書、谷歌等有反壟斷監管,明確指出互聯網行業“野蠻生長”的狀況已成為過去,現在需重視經營合規問題。
魏士廩認為,我國的《反壟斷法》2008年頒布實施時,我國的互聯網經濟發展還未達到今日發展的階段。11年后,《反壟斷法》修改時,新增“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等涉及互聯網壟斷執法的內容。這一條主要是解決法律依據的問題。雖然配套法規有規定,但本身沒有上位法的依據,現在在大法里面明確,使執法更有法律依據。但這一條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互聯網領域壟斷執法的難度,比如如何對網絡效應、規模經濟等名詞進行具體界定等。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
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征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采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但若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于“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等情形的,不適用于上述規定。
三種情形認定
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征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采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但若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于“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等情形的,不適用于上述規定。
三種情形認定
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