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房者只跟賣家簽了合同,還沒網簽,遇到這樣的政策調整,湊不齊首付該怎么辦呢?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表示,這種情況一般會在合同中特別說明,將其列為不可抗力。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此類案件,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區分以下情形:第一,如果購房新政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合同繼續履行存在重大困難,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導致資金缺口巨大,則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退還定金和已付購房款,若出賣人因此有損失的,可要求買受人分擔。第二,如果購房新政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沒有重大影響或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其有充分履約能力的,購房人據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屬于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第三,還需要特別區分雙方合同中有關貸款條款的約定內容,即要區分約定的是“因故無法辦理貸款”還是“因當事人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前者約定下出賣人應自籌資金,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后者約定下出賣人可解除合同并分擔損失。
張大偉認為,現在很多買房者都是連環單,大家都等著上家把房賣了,拿了房款再向下家付首付。新政之后,連環單中只要有一個人違約解除合同,其他人也都受影響。
此外,按照以往銀行的操作辦法,如果已經網簽,但銀行貸款還在審批的購房者,銀行還會按照新政前的規定審批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