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13年,河南省澠池縣人黨豐軍拿到了無罪判決。
該案源于一起鄰里糾紛。因鄰居的院墻建在了自家的宅基地上,黨豐軍把墻拆了,后被法院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黨豐軍堅持申訴,案件由最高法指令再審,終獲改判。
2018年1月10日,黨豐軍向三門峽中院遞交了一份《賠償申請書》,提出439萬余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400萬元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我們一家四口人為這起冤案遭受的精神摧殘,是金錢無法度量的。”黨豐軍在申請書中寫道。
當天,三門峽中院接收了黨豐軍的申請材料。
2005年3月23日,澠池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9年10月,黨豐軍以鄰居張某家東側墻建在其宅基地上為由,從三門峽雇人將張某家門樓東側的院墻及門樓強行扒倒,放在院墻附近的鋁鍋、水管等物被損壞。毀壞財物價值被認定為 2511.20元。
澠池縣法院據此一審以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
黨豐軍提出上訴。他認為張某建院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推倒張家東院墻是維權行為。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駁回了他的上訴。
黨豐軍仍不服。13年里,他先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對本案再審,河南省高院于2016年撤銷原判,將該案發回澠池縣法院重審。
重審判決中,澠池縣法院推翻了原一審判決的觀點,認為黨豐軍拆墻“具有維權性質”。
判決書認為,張某擅自建墻、其后黨豐軍自費自力拆墻的情況,10年里發生了兩次。第一次是在1990年,張某在未取得黨豐軍同意的情況下,占用黨豐軍土地壘建院墻,經村干部調解,要求張某15日內自行拆除,但張家并未動作,隨后黨豐軍將院墻推倒。
9年后,1999年10月,黨豐軍回家種麥時發現,張某再次未經允許將院墻建在了自己土地上,雙方發生糾紛后,黨豐軍在向有關部門尋求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再次將張某家東院墻推倒。
經重審,澠池縣法院認定,本案中張某一方侵權行為在先,黨豐軍在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未果的情況下才自行拆除,其手段不合法,但是具有維權性質,其主觀惡性、行為違法性及社會危害程度均較輕,應當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17年11月20日,黨豐軍被宣告無罪。
2018年1月10日,黨豐軍向三門峽中院遞交了一份《賠償申請書》,提出了4397856.6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同時,要求在其居住地三門峽市范圍內,對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黨豐軍申請的439萬余元賠償金包括其被羈押308天損失7萬余元、取保候審1334天損失32萬余元,還有要求賠償黨豐軍及家人的精神損害400萬元。
黨豐軍之妻張拴女稱,13年來一家5口為了申訴,遭遇了重大變故,自己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長子丟了工作,次子患上了重病,幼女離家出走。
“我們現在家也沒家,地也沒地,以拾破爛為生。”張拴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