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整體安排,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派出七個督查組,赴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開展專項督查,覆蓋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同時,教育部從直屬機關抽調32名處級干部,為每省分派一名聯絡員,指導督促日常工作,專項督查期間,聯絡員與相關省份見面對接。
這次專項督查的重點任務為:一是聽取省級教育行政、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工作匯報,了解各地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政策亮點、典型經驗和做法,取得成效以及面臨的困難。二是結合各省匯報的典型經驗做法,赴培訓機構、中小學校進行實地調研,全面深入了解各地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情況。三是明察暗訪相結合,安排一定時間進行暗訪或媒體自由采訪,通過不打招呼隨機抽查校外培訓機構,暗訪學生、家長等方式,客觀真實地了解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情況。部分中央媒體、教育媒體參與專項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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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個省份已啟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在北京等七省份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布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方案后,上海等14個省份也按照教育部部署要求,公布了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至此,全國22個省份公布了方案,啟動專項治理工作。下一步,教育部還會陸續公布其他省份的工作方案。
上海成立了由市工商局和市教委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民政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法律法規組”,梳理和整合相關法律法規資源和執法資源,重點研究確定依法規范的范圍和對象界定(標準)、依法規范的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制定“依法、系統、科學、符合上海實際”的政策文件,為開展依法規范工作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內蒙古設立教育處罰專用賬戶,定期開展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檢查,加大違規查處力度;
山東注重發揮學校的主導作用,加強家長教育,每年至少為家長提供4次8課時的免費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2次普惠性公益咨詢服務,引導家長形成正確的成才觀;
廣東強化統籌協調,依托鄉鎮(街道)網格化管理優勢,以街鎮為單位,有效整合各類資源,組建由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一線執法隊伍,形成合力,確保各項任務如期完成;
河北不僅對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情況進行摸排、分類、登記、造冊,也對中小學校和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和學生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情況進行排查和普查登記,確保排查摸底工作全面徹底;
湖北組織專家開展相關政策進行解讀和釋疑解惑工作,引導校外培訓機構樹立正確的辦學理念,依法依規組織中小學生非學歷文化教育類培訓;
江蘇建立專項治理省級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研究政策、部署推進、指導督查全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
廣西在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方面,要求學校根據專項治理內容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并公開承諾書,教師向學校提交并公開承諾書;
安徽要求準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完善審核標準,突出治理重點,不搞“一刀切”,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積極穩妥進行;
甘肅、寧夏著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家長樹立正確教育觀念,理性看待參加校外培訓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實減輕子女校外培訓負擔;
遼寧規定,對于教學資源豐富、培訓行為規范、手續完備的優質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宣傳、鼓勵,樹立行業標桿,引領行業健康、規范、有序發展;
山西、新疆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置突發事件,做好被取締或被整改機構現有學生的安置工作,防止辦學機構卷款逃跑,保護學生和家長的正當權益。
下一步,教育部還會陸續公布其他省份的工作方案。
浙江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建設廳和省工商局聯合召開全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視頻會,同時印發《印發浙江省開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明確了非常嚴厲的整治措施。
根據《通知》要求,專項治理行動為期一年,各地要做好全面排查,重點查清培訓機構資質條件、安全隱患、教學內容、師資聘任、競賽組織等情況,查清中小學招生與培訓機構掛鉤、中小學教師兼職授課情況,并對學生參加課外培訓情況進行全面普查。
此次普查的重點主要在六個方面:
1.無證(指辦學許可證)無照(指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非法開展培訓的機構、無證有照非法開展教育培訓的機構情況。
2.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3.校外培訓機構有無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同時,查明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數外物化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的情況。
4.文化課程類培訓機構內專任教室持有教師資格證情況、專兼職教室情況。重點查明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上課情況。
5.培訓機構重大安全隱患情況。重點排查培訓機構內消防隱患、食品安全、接送車等問題。
6.在校中小學生報班參加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況。
在排查完上述重點后,對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機構要予以關停。對無證、無照但暫時無重大安全隱患的機構給予6個月期限的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對有照無證的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需向教育部門申請辦學許可;不具備辦證條件的,不得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
各地教育部門要對審批許可的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學習能力測試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事項進行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結果與民辦中小學生招生掛鉤的行為。對于違規學校和機構,一方面通過扣減民辦中小學校招生計劃、全部采用電腦隨機派位招生等方式予以規范;另一方面要加強信息披露,將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或降低其信用評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布。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相關人員責任。
而對于在職中小學教師在校外機構授課的,一經查實,可能被吊銷教師資格!此外,學校還會有連帶責任,對學校、個人評優評先“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