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3日,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 “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55秒,位于河北張家口望山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醫治無效死亡)、21人受傷(4名輕傷人員康復出院),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經濟損失4148.8606 萬元,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事故發生后,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
經調查認定,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
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企業層面。
1.公安機關對12 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江政輝,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顏景河,盛華化工公司總經理。
(3)柴亞洲,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副總經理。
(4)郭朋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營總監。
(5)孫風瑞,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處長。
(6)田武,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書記,主任。
(7)沈自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設備管理副主任。
(8)付樹海,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物資管理處副處長。
(9)王曉峰,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工段長。
(10)袁秀霞,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員。
(11)馮濤,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副調度員。
(12)李永軍,男,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工段班長。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5 人)。
(1)胡徐騰,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劉韜,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副總監、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副主任。
(3)劉博凱,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主任助理。
(4)焦祺森,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5)高志偉,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6)王宏偉,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首席安全官、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主任(部長)。
(7)梁忠奎,男,中共黨員,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組織部長、工會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剛,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9)殷曉霞,女,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財務處長。
(10)韓飛,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生產運行處處長。
(11)趙秀萍,女,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12)李仁,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機電儀表車間黨支部書記、車間主任、管理信息處處長。
(13)鄭福,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安全處處長。
(14)劉志啟,男,中共黨員,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安全生產副主任。
(15)武鳳軍,男,群眾,盛華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車間氯乙烯副工段長。
(二)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層面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
1. 張家口市委、市政府(1 人)。
郭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 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7 人)。
(1)范玉江,黨組書記、局長。
(2)李洪坤,調研員(正處級)。
(3)胡鋒,監察支隊支隊長。
(4)梁斌,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5)郭冬星,安全監管三科科長。
(6)仲錦煜,安全生產監察支隊監察二科科長。
(7)榮雪春,安全監管三科副科長。
3.張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化二大隊(2 人)。
(1)李玉明,大隊長。
(2)裴建清,副大隊長。
4.非法停車場涉及的部門(2 人)。
(1)李占軍,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庭長。
(2)趙啟秀,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5.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1 人)。
白建軍,總工程師辦公室主任。
(三)對盛華化工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①的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500 萬元罰款。事故發生后,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①的有關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449 萬元罰款,兩項合并,建議由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給予盛華化工公司949 萬元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十條第一款②,建議暫扣盛華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河北安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
違反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 號)第三十六條第八項③的有關規定,建議由河北省應急管理廳對河北安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 萬元罰款。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該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證。
(五)建議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六)建議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向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七)建議張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