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針對食鹽定價問題,《辦法》特別強調,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禁止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等新版《食鹽專營辦法》出爐。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2016年4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為此,根據《方案》關于堅持食鹽專營制度、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取消食鹽產、運、銷等環節計劃管理的規定,《辦法》對食鹽專營制度的具體內容作了完善。其中針對食鹽定價問題,《辦法》特別強調,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明確禁售五類產品
長期以來,由于市場區域分割、產銷矛盾突出等問題存在,鹽業體制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2016年4月,國務院正式印發《方案》,提出了強化食鹽專業化監管,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完善食鹽儲備制度;加強食鹽管理制度建設,保障食鹽供應安全等改革要求。
為此,《辦法》從食鹽生產、食鹽銷售、食鹽的儲備和應急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食鹽專營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國家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在食鹽銷售方面,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同時,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食鹽的定價問題,《辦法》中特別強調,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此外,《辦法》明確禁止將五種產品作為食鹽銷售,具體包括:液體鹽(含天然鹵水);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
食鹽價格將趨穩定
在鹽業體制改革中,價格一直是關注的焦點。《方案》中明確要求,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根據上述方案要求,2016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印發,文件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從2017年上半年浙江省食鹽價格監測情況看,從食鹽價格監測數據以及省鹽業專營公司專項數據看,2017年1月份浙江省食鹽批發價每噸在5500元左右,而7月份的批發價已降至3900元,降幅達29%。為此,也帶來了食鹽零售價格小幅波動。
鹽業反壟斷律師鄒佳萊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辦法》中將此前一些法律條例中關于對食鹽的法律關系的調整,更具有專業性。同時,《辦法》中明確了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這意味著將可以較大程度上排除國外食鹽進口對于中國食鹽市場價格的干擾。
“此前歐美、澳大利亞等國家會向中國出口價格較高的高端食鹽,印度等國家則會向中國出口價格非常低廉的低端食鹽,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后,對于這些食鹽的進口會有一定的限制”,鄒佳萊說,未來我國食鹽市場價格總體將會比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