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學生欺凌是影響廣大中小學生健康快樂成長的多發事件和難點問題,學生欺凌預防和處置也是中小學安全工作的薄弱環節和重要內容。天津市顯性的校園欺凌并不突出,但校園欺凌現象客觀存在,不容忽視。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規范校園欺凌預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規,是以法治方式解決校園欺凌問題的重要法治保障,對于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保障校園良好的教育環境,推動文明校園、平安校園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首先, 明確界定校園欺凌的概念。《規定》的適用范圍涵蓋了本市所有的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體方面,明確了學生之間,即實施欺凌的一方應當是學生,或者以學生為主要主體,同時被欺凌的一方也應當是學生。不同校際間的學生欺凌,應當認定為校園欺凌。在發生地點方面,明確為校園內外。有的欺凌行為是發生在校園以外,但對這部分欺凌行為,學校也要承擔調查、處置等方面的責任。因此,《規定》將發生在校園外的欺凌也列為校園欺凌的范圍,以更好地發揮學校在教育、管理學生方面的作用。
其次,明確了行為特征。《規定》采取了歸納與列舉并用的方式,對校園欺凌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后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斗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校園欺凌行為受到社會多種因素影響,因此校園欺凌的預防和治理也必然有多個層面,需要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共同防治。《規定》明確了這三方面主體的具體職責:
學校方面
強調學校是預防校園欺凌的責任主體,應當將預防校園欺凌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規范學生日常行為,引導學生正確處里學生之間的各種矛盾,幫助學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配備心里健康輔導員;加強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方面的培訓;主動加強與學生監護人的聯系和溝通,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多種形式,指導學生的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和預防校園欺凌的相關知識。
教師方面
規定教師應當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平等對待學生,發現學生成績異常、行為異常或者心理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方面
應當加強家庭教育,引導學生形成健全人格;與學校和有關部門配合,預防和制止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發現學生與校園欺凌相關,應當及時和學校聯系,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約束或者疏導,不得教唆、縱容、包庇或者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發生校園欺凌時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社會方面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預防校園欺凌的宣傳教育,對學生開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宣傳、心理輔導和特殊幫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對學校相關人員開展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的專門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高等學校、律師事務所、心理咨詢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以志愿服務等方式,對校園欺凌相關學生進行教育、行為矯治、心理輔導、家庭幫扶和救助等活動。同時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等各種形式擴散、傳播校園欺凌事件的具體情節,不得披露相關學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此外,《規定》明確了在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中職責落實不到位、造成校園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明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學校負責人和教職工在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中未盡到相應職責、故意偏袒等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明確了學生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干擾學校處置校園欺凌等方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