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8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常務委員、港澳臺僑委員會原主任孫懷山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孫懷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孫懷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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