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見義勇為做好事有保障了
2.個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3.胎兒也有繼承權
4.“彩禮退不退”有了說法
5.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6.未成年人遭性侵 18歲后仍可追償
7.Q幣等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8.訴訟時效由2年改為3年
9.“小大人”門檻降至8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又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后則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創新發展。
這次民法總則全文的出臺,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亮點1
見義勇為做好事有保障了
>>案例:
2014年7月1日晚,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約見網友劉小姐,并在醉酒后趁夜色對其實施猥褻。女網友大聲呼救,剛畢業的大學生涂某與蹇某出手相助,把劉小姐帶離。但在搭救劉小姐的過程中,涂與宋發生拉扯,涂用腳踹了宋的左小腿內側一腳,導致宋某的左腿小腿脛、腓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隨后,宋某因猥褻女子被處行政拘留5天。涂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同時,宋某提出,涂某等人必須承擔他全部的醫療、誤工、營養等費用,至少要十幾萬元。南山區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對涂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南山警方將涂某釋放,并配合相關部門對涂某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認定。
>>法條:
民法總則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此前因為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讓人們不禁感嘆“好人難做”。這次民法總則給了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顆定心丸,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譬如:
1、因見義勇為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愿給見義勇為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亮點2
個人信息泄露有了法律保障
>>案例:
2014年5月12日,郭女士到湖南株洲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投訴,4月10日她在某通信運營公司株洲分公司以換購形式購買了一臺蘋果5S手機,并在該營業廳進行軟件升級。由于營業廳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郭女士向該公司索賠,多次協商未果。經株洲市工商局調解,該公司同意賠償郭女士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8000元。
>>法條:
民法總則第111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解讀:
個人信息的泄露,導致了電信詐騙時有發生。此次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亮點3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胎兒也有繼承權
>>案例:
女兒尚在娘胎中,父親因工傷不幸去世。家人獲得工傷保險金后,卻并未給女兒留存。若干年后,女兒將母親等人告上法庭。
法院依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對女兒的訴求予以支持。
>>法條: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
根據這條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比如母親懷孕時,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后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4
彩禮退不退終于有了說法
>>案例:
小張和小王在媒人的撮合下辦了婚禮。然而,這對本該過上幸福日子的小夫妻,沒過一個月卻要離婚。因為兩人僅辦了婚禮但沒有領證,兩家人的矛盾聚焦在了女方收下的10萬元彩禮上。小張說,既然婚姻不成,返還彩禮理所當然。小王家則針鋒相對,說婚姻不成是由于小張的原因,要還彩禮?沒門!兩人把這事鬧到了法院。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經法院調解,小王家當庭返還了金項鏈、金戒指、金耳環這“三金”,并約定分期返還彩禮10萬元。
>>法條:
民法總則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
雖然法律中對于“彩禮錢”這部分財產并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是依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時,可適用當地的習慣,但是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就是不可以違背公序良俗。這就是說,如果當地有“離婚退彩禮”的習慣,那么法律上也會給予支持。但不是所有條件下的離婚都要退還彩禮,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名詞解釋
以前都是民事單行法 今后有了總則
民法總則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共分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和附則11章、206條。
中國曾多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1954年第一次和1962年第二次由于各種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1979年第三次啟動,由于條件還不具備,因此,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F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進行了一次審議。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又先后制定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但有專家認為,這些民事單行立法在制定時沒有考慮到體系化,導致立法碎片化,所以必須通過法律的編纂,解決分散立法導致的相互矛盾、缺乏一致性等問題。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3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會后將草案審議稿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兩次將草案印送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還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法學教學科研機構征求意見。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6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華
亮點5
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換”
>>案例:
福建省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傷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的后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并經常讓小龍挨餓。法院認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小龍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擔任小龍的監護人。依照規定,撤銷被申請人林某某對小龍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申請人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民委員會擔任小龍的監護人。
>>法條:
民法總則第36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解讀:
近年來,在留守兒童群體發生的傷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傷亡甚至自殺自殘等極端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并引發對我國既有監護制度不完善的討論和反思。此次相關立法正是充分回應社會關切,構建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此次民法總則規定,出現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時也可以給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機會,如果原來的父母被“解雇”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視情況恢復。但是“悔改權”僅限孩子的親生父母,而且是否能恢復,還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確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亮點6
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仍可追償
>>案例:
王某某與劉某屬于重組家庭,兩人育有一女王某,劉某與前夫之女梁某(2007年出生)與他們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月18日,王某腿部燙傷出院后回到家中,劉某因為擔心梁某晚上睡覺會蹬到王某燙傷處,便讓梁某與王某某在另一間臥室同睡。當晚,王某某將梁某強奸。陜西漢中市鎮巴縣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然而,現實中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或因家長顧慮或因其他原因放棄起訴侵害人。民法總則實施后,受害人可在成年后對侵害人提出賠償主張,“秋后算賬”,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
民法總則第191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因其處于未成年階段不能及時行使或者不能獨立判斷是否要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總則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將行使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規定為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從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以18周歲作為起算點,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至少可以算到21周歲。
不過,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性侵案件維權要注意及時性及證據保全意識。不應形成對上述規定的誤解,即性侵案件發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維權。人身損害案件容易受時過境遷影響,易導致證據滅失;性侵更因其“一對一”隱蔽發案的特征,主觀言詞、間接證據多,客觀、直接的證據較少或難以提取,更需要受害者及時固定收集證據并盡快提出控告,從而避免因證據不足讓不法分子逃脫法律責任。
亮點7
Q幣等虛擬財產也受法律保護
>>案例:
2008年10月22日,遼寧的孫洋和李勇伙同另外兩名網游愛好者,一起來到網游中認識的“沈陽小伙”上網的網吧,經李勇指認后,另外3人開始對“沈陽小伙”進行毆打、威脅,迫使“沈陽小伙”從網上轉出100個Q幣和其他游戲裝備。隨后,孫洋又單獨將“沈陽小伙”強行拽到網吧外,用磚頭及語言威脅,從“沈陽小伙”身上搶走人民幣200元。事后,4人分別用搶來的Q幣和游戲幣,對自己的游戲裝備進行了升級。
事發后,“沈陽小伙”報了案。孫洋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與“沈陽小伙”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共同賠償人民幣2000元。然而,4人的行為已涉嫌搶劫罪,被沈陽東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于當時我國法律并沒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作出明確規定,在如何量刑的問題上,主審法官也很困惑。法院最后經審理認為,4名被告人以暴力手段搶劫虛擬財產,已構成搶劫罪。鑒于4人系初犯且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宣判后,除李勇向沈陽市中院提起上訴外,其他3人均服判。
>>法條: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
傳統觀念里,Q幣、游戲裝備,都是虛擬的東西,雖然也不乏游戲粉們花人民幣充值購買,但仍然不能與人民幣等同。但是近年來,不少人出高價尋找游戲升級代練,購買Q幣,即游戲裝備這種虛擬財產也能真的轉換成人民幣。這些能換錢的Q幣、游戲裝備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護?民法總則告訴我們,這個當然可以有!換句話說,我們有了更大范圍的財產保護法。
亮點8
訴訟時效由2年改為3年
>>案例:
2011年1月3日,賴某購買貨車時向好友撒某借款人民幣7萬元,雙方約定期限2年,月利率2%,由賴某出具借條交由撒某保存。不久,撒某就去了美國打工,也忘記了借錢一事。
2016年3月,撒某從美國歸來,在搬家整理過程中發現了這張借條,就向賴某要求還款,賴某拒絕還款被撒某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賴某承認了借款的事實,但主張根據雙方約定,借款期限是2013年1月3日,在2013年1月3日之后的2年時間里對方從未向自己主張要求還款,現在2年期限屆滿,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撒某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撒某沒有在訴訟期間內向賴某主張權利,因此駁回了撒某的訴訟請求,撒某追悔莫及。
>>法條:
民法總則第188條: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讀:
民事訴訟時效由原來的2年改為3年,特別是對于債權債務糾紛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讓更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
亮點9
“小大人”門檻從10歲降至8歲
>>案例:
夫妻倆因感情不和要離婚,但在孩子歸誰的問題上存在分歧。丈夫經濟條件更優越一些,但工作忙疏于管教孩子,平時妻子照顧孩子更多。在離婚時,8歲的孩子表達了自己的想法——跟著媽媽一起生活。在民法總則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前,孩子極有可能被判給父親,因為孩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意愿不會被采納,但民法總則實施后,孩子的意愿會被法官考慮。
>>法條:
民法總則第19條: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原來的10周歲改為現在的8周歲,意味著從今年10月1日起,8周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如購買簡單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盡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甚至在父母離異時有自主選擇權。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賞主播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而定了,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此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幼兒園受到人身損害,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怎么證明學;蛘哂變簣@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這需要受害人舉證。換句話說,對8到10歲的孩子,如果在校園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學校承擔的不再是過錯推定責任,而是過錯責任,從法律責任分配的角度來說,相對減輕了學校和幼兒園的教育管理職責。